近日,为建立对户外广告长效管理机制,《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后《条例》除了规范户外广告管理之外,还规定公益广告禁止夹带商业广告。
据悉,本次《条例》修订后,对于户外广告认定范围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扩大。和修订前相比,《条例》增加规定了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体育场馆、剧院等公共场所内部所发布的广告,和住宅小区、其他建筑物共有区域、公共空间所设置的广告,以及利用公共视界设置发布的广告一并纳入了户外广告范围,统一规范和管理。
同时,为延续2010年市政府制定出台的《重庆市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暂行办法》中队户外广告经营权实行公开出让的规定,《条例》也明确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应当公开出让,并授权市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为了城市的合理规范和发展,《条例》规定,以下7个情形是不能出现的。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
3、妨碍居民正常生活,产生噪音污染、光污染或者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权利等;
4、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公共绿地;
5、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内设置商业广告;
6、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内和施工围挡上设置商业广告;
7、在城市主干道沿线采用布幅标语、彩旗、吊旗等形式设置广告。
《条例》在吸纳以前一些行之有效管理规范后,将户外公益广告纳入规划,统一管理,并规定公益广告设施应当在规定位置标注统一的公益广告标识。同时,还规定公益广告设置人和管理人不得改变公益广告设施使用性质来发布商业广告,或者在公益广告中夹带商业广告。
新闻来源:中华广告网